|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3/9/18 | ||||
| 文 号: | 三政〔2023〕81号 | 有 效 期: | 有效 | 名 称: | 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9/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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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燕郊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河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三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三河市行政区域内运输、处置建筑垃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固体废物。 第三条 成立以市政府主管市长任组长,纪委监委、公安局,燕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分管负责同志,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同志,行政执法局、交通局、自规局、水务局、住建局、财政局、信访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三河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各镇、区、街道办建筑垃圾堆放、运输、处置等环节进行细化、量化考核。 第四条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应遵循“三个必须”的原则,即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必须取得运输经营许可,必须将建筑垃圾运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中心(直接资源化利用的除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完成密闭改造并安装定位系统。 第五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前本着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第六条 各镇、区、街道办为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加强宣传引导,落实网格化管控,并成立相应机构,对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管理,指导其运输到消纳场所消纳,并按照“谁产生、谁处置”原则,规范建筑垃圾清运、消纳。对因监管不到位等原因而出现的建筑垃圾,由各镇、区、街道办负责限时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市财政不再拨付专项资金。 各镇、区、街道办建立巡查、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辖区内建筑垃圾在倾倒、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点,并严格控制堆体面积及存量,按照安全、环保等方面要求加强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按要求及时处置,未能立即清理的应当单独堆放并苫盖。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处置建筑垃圾前须到市行政执法局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使用符合建筑垃圾运输相关要求的车辆,在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后,方可按照要求进行处置。 第八条 对于直接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由利用方持(与产生方)合同书(产生方与利用方为同一主体的除外)及辖区村委会(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意见书到市行政执法局办理处置核准手续。 直接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其他污染废弃物。 第九条 市住建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本着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市行政执法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备案)后方可施工;负责对向城镇管网排水等设施倾倒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以及办理施工许可的施工现场施工车辆带泥上路等行为进行监管并移交市行政执法局处罚,未办理施工许可的施工现场造成带泥上路的行为由属地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负责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中心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根据本部门职责对各镇、区、街道办、住建局移交案件的处罚。 第十一条 对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扬尘遗撒的违规运输车辆的处罚,城区内由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外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属地负责。 第十二条 市交通局负责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负责对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存在超载、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无牌无证等违反交通法规等行为的查处;对发现违规运输建筑垃圾行为移交市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理;负责对因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抛洒、收容等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对擅自在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以及占用基本农田堆放固体废弃物的行为,由市自规局、属地结合自身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跨省域转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以及跨省域利用未备案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建筑垃圾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等违法行为,由市水务局、属地结合自身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市信访局负责受理、交办、转送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建筑垃圾的信访事项及维稳工作。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并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对该企业查处信息计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对发现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存在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市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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